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
制定目的:加强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管理,规范秩序,促进畜禽种业高质量发展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》制定。
适用范围: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申请、核发和监督管理。
许可规定
从事种畜禽或商品代仔畜、雏禽生产经营,通常应取得许可,但农户特定饲养情况无需办理。
不同生产经营类型,许可证核发部门不同:遗传材料和祖代以上种畜禽由省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核发;父母代种畜禽和商品代仔畜、雏禽由县级以上地方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核发,具体权限由省级确定公布。
申请条件
一般条件:种畜禽来源合规、规模达标、有专业技术人员、相适应设施设备、具备防疫条件、完善管理制度等。
遗传材料生产经营额外条件:有相应场地、设施设备,种畜达标,胚胎卵子来源明确等。
申请材料:包括申请表、经营者情况说明、存栏规模说明、技术人员证明等多种材料。
审批流程
县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申请按不同情况处理。
成立专家组现场评审,专家库由省级建立并报农业农村部备案。
不同类型申请的许可决定时间不同,决定需依法公开或书面通知申请人。
许可证内容与管理
注明多种信息,有效期五年,届满需提前六个月重新申请。
有效期内特定情形需变更或重新申请,有情形应注销公告。
在种业大数据平台办理相关事项。
档案与信息管理:建立生产经营档案,保存至少两年;每年 1 月 31 日前填报相关信息。
违规处理:隐瞒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、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许可,有相应处罚。
监督管理: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加强质量安全监督管理,处理违法行为。
其他规定:养殖规模标准和审查规范另行制定;本办法自 2025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,同时废止相关旧办法 。